回忆往事:佳木斯政协书画院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佳木斯政协书画院宗旨: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,团结艺术界人士,推动统战工作,促进佳木斯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第二条 在市政协领导下,以现任各级政协委员和历届市、县、区委员中的书法、美术、摄影爱好者及市内书画界知名人士为主体,坚持“二为”方向和“双百”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,加强与书画艺术团体合作,推进佳木斯书画艺术的繁荣发展。
第二章 机构设置
第三条 书画院设名誉院长,由市政协主席担任;设院长1人,由市政协副主席担任;设名誉副院长若干人,由市政协副主席担任;设总监1 人,相关政协领导担任;设常务副院长1人,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;设副院长若干人,由市直相关部门领导、县(市)、区政协领导担任;设办公室主任二人,由市政协、市环保局相关部门领导担任;设顾问四人,由副市级离退休干部和在书画界有影响的中国书法、美术协会理事担任。
第四条 政协书画院聘请研究员若干人。
第五条 对外称“佳木斯政协书画院”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五条 具体内容:
(一)制定书画院年工作计划。
(二)围绕市委、政府开展的大型活动,和市政协开展的专题活动举办展览、艺术讲座、艺术研讨,做好交流和考察活动。
(三)参加省政协书画院举办的各项展览活动和相关会议。
(四)编辑出版宣传我市文化发展的书画、摄影作品集和书画、摄影类专刊。
(五)做好书画作品的收藏、登记保管工作。
(六)与各地市政协书画院建立密切联系。
(七)搭建平台,为市领导出访和客人来访提供具有代表性的书画、摄影作品。
(八)与外埠政协书画院建立和保持联系。
(九)宣传和推举佳木斯市书画、摄影艺术人才。
第六条 书画院院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,负责检查工作计划落实情况,修订活动计划和研究决定有关事宜。根据工作需要,亦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七条 书画院全体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主要总结上一年度工作,研究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,讨论本院的重大问题。
第四章 书画院研究员
第八条 历届市政协委员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书画、摄影家,由本人自愿申请,经院长会议批准,发给证书,即为书画院研究员。
第九条 非政协委员具有以下资格者,本人自愿参加,并经院长会议批准,颁发证书,即为书画院研究员:
(一)市美协、书协、摄影家协会理事以上或者国家、省美协、书协、摄影家协会会员。
(二)在市、省和国家举办的展览中获奖或多次入选的。
(三)从事专业书画创作,有较大成就并在社会上有较高知名度的。
第五章 书画院研究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条 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权参加本院组织的学术研讨、考察交流、相关展览等活动。
(二)有权对本院的工作提出建议。
(三)不履行本院义务,本人可以申请退出或由书画院劝退。
第十一条 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加强思想和艺术修养,提高政治理论和书画艺术水平。
(二)执行本院章程和决议。
(三)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会议和活动。
(四)每年交一幅以上创作作品,由市政协收藏,颁发收藏证书。
第六章 经 费
第十二条 市政协每年拨给一定的专用经费。若有大型活动时,提前申请解决专项活动经费。
第十三条 接受非政府机构的赞助和捐赠及依法取得的其他经济收入,用于书画院的建设。
第十四条 书画院的经费收支,由市政协统一管理,专项专用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书画院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二〇一二年九月